申请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宜都市。被申请人:程春丽(刘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宜都市。
申请人曹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程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某某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程春丽所有的房屋,限额70万元。申请人曹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曹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59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人为曹某某,共有人为淡汉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宜都市陆城街办名都碧水苑的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号;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宜都市陆城街办清江大道26号的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号;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程春丽共有的位于宜都市陆城街办杨守敬大道清江商城的商铺,所有权证号××号。限额7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黄鹤
书记员:阮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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