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风革,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永和村十五委六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雨石,黑龙江彦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曲风革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双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3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风革,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雨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风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申。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是王某某侵犯了曲风革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侵权行为。曲风革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停止侵权,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王某某辩称:本案曲风革在一审的诉请和二审的上诉请求均属无理。1、曲风革是2012年6月9日签订的7.5亩土地承包,而该村的公共墓地是1993年就建立的,与其根本未发生相邻冲突;2、王某某父母的墓地是2004年建立的,与曲风革的承包地相邻30多米,从其承包没有发生过冲突;3、曲风革所谓的承包地已经出租作为堆放固体废料场所,根本不存在侵权事实;4、曲风革所诉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非民事纠纷,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综上,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曲风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将其葬在曲风革承包地里的坟墓迁出,归还曲风革土地;2、诉讼费用由王某某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修墓立碑。”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判决:驳回曲风革的起诉。曲风革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曲风革如有证据证实王某某在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并占用了其承包的土地,应当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处理解决。该问题属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能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曲风革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曲风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曲风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晓波 审 判 员 韩玉梅 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
书记员: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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