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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雁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曲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漳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副主任,住临漳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漳县环保局职工,住临漳县。
原审被告:郭红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漳县环保局职工,住临漳县。

再审申请人曲雁某因与被申请人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漳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曲雁某申请再审称,曲雁某对被申请人杜某某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曲雁某与被申请人杜某某无任何经济往来,对前妻郭红霞与杜某某的债务不知晓,郭红霞的贷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申请人杜某某并未对郭红霞的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举证,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郭红霞的个人债务,再审申请人曲雁某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曲雁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曲雁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献华 人民陪审员  焦 玥 人民陪审员  李敬元

书记员:史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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