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现代雕塑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
赵雷(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
姚占海(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
晓林乡中佐村民委员会
田丰年(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
邓朝臣(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
原告曲阳现代雕塑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雷,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占海,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晓林乡中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丰年,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朝臣,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阳现代雕塑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阳现代雕塑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阳现代雕塑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0元,由原告曲阳现代雕塑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阳现代雕塑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0元,由原告曲阳现代雕塑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戚德祥
书记员: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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