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阳县野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灵山镇野北村。负责人:庞世聪,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兴,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中路1795号康诚锋尚公寓临街3层商铺。负责人:张爱军,职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云,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阳县野北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曲阳县野北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阳县野北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由曲阳县野北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少锋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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