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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县路庄某乡河洼村村民委员会诉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曲阳县路庄某乡河洼村村民委员会
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曲阳县路庄某乡河洼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成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成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阳县路庄某乡河洼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阳县路庄某乡河洼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阳县路庄某乡河洼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牛惠林

书记员: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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