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曲阳县恒州镇赵城东村村民委员会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曲阳县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曲阳县恒州镇赵城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恒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彭士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龙,男,住河北省曲阳县,由曲阳县恒州镇赵城东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曲阳县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森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玉,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阳县恒州镇赵城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曲阳县赵城东村委会)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曲阳县供电分公司(国网电力公司曲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曲阳县赵城东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非法占用的土地平整复耕后交付,并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9月23日签署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将集体土地49.52亩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为10年,自2003年9月23日起算,租金每亩每年1000元,被告预付一年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将土地交给被告使用,被告正常使用土地并进行了相应建设。至2008年9月被告不再支付租金,一直拖欠。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但被告拒绝缴纳。被告拖欠租金已构成合同根本违约,且土地租赁协议书早已期满,双方未续签租赁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搬出现占有使用的土地。
国网电力公司曲阳分公司辩称,自己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也从未租赁和占用过原告的土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3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被告租赁原告49.52亩土地用于建热电联产发电厂,租期10年,租金每亩地每年1000元整,付款方式为预付款。该合同签订后,对于是否实际履行、是否支付过租金,双方说法不一。原告称土地出租前为耕地,土地租赁协议书期满后,双方没有签订续租协议书,现被告仍在占有和使用,目前土地现状是被告用围墙围着,建有冷却塔、发电机组、烟囱等建筑。被告称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租赁土地上的设备不是其修建的。

据原告陈述,其所诉土地出租前为农用地,现已建有建筑物,且建设行为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基于此,原告请求返还已经有建筑物的土地,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其应向政府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曲阳县恒州镇赵城东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京京 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 人民陪审员  方晓攀

书记员:白若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