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阳县孝墓乡北青阳贯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亚伟,任曲阳县孝墓乡北青阳贯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献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曲阳县孝墓乡北青阳贯村村民委员会与支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曲阳县孝墓乡北青阳贯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曲阳县孝墓乡北青阳贯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曲阳县孝墓乡北青阳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梁叶挺
书记员: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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