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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县华运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曲阳县华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
负责人:张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阳县华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曲阳县华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阳县华运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曲阳县华运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计907元,由曲阳县华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淑惠 人民陪审员  李 艺 人民陪审员  方晓攀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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