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刘文章
张增产
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陈跃莲(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曲阳县城恒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韩龙春,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章,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监控部经理。
委托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增产。
委托代理人张敏贤、陈跃莲,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增产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
(此业无正文)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
(此业无正文)
审判长:贾淑箐
书记员: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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