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张仲伟(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
李海丽
石某某桥东豹菱汽车配件经销部
赵景坡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曲阜经济开发区天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新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仲伟,河北省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丽,北京辉煌九鼎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公司石某某分公司职员。
被告石某某桥东豹菱汽车配件经销部。住所地:石某某市华新路燕都花园112号。
委托代理人赵景坡,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办事处邱庄村人。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桥东豹菱汽车配件经销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仲伟、李海丽,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景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河北省公证处(2005)冀证经字第422号公证书是本案的重要证据,从该公证看出,河北省公证员陈淼滟、王松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海丽到河北省石某某市建设北大街194号建北汽配市场一排一号、二排一号石某某桥东鸿达汽车配件门市部(工商登记名称为石某某桥东区豹菱汽车配件经销部),李海丽在该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温度开关一个,公证人员将所购温度开关封存后留于李海丽处。经审查,被告在石某某市建设北大街194号建北汽配市场一排一号,二排一号并没有开办门市,被告与石某某桥东鸿运达汽车配件门市部也非同一单位,原告所诉的被告单位与住所不一到处,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河北省公证处(2005)冀证经字第422号公证书是本案的重要证据,从该公证看出,河北省公证员陈淼滟、王松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海丽到河北省石某某市建设北大街194号建北汽配市场一排一号、二排一号石某某桥东鸿达汽车配件门市部(工商登记名称为石某某桥东区豹菱汽车配件经销部),李海丽在该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温度开关一个,公证人员将所购温度开关封存后留于李海丽处。经审查,被告在石某某市建设北大街194号建北汽配市场一排一号,二排一号并没有开办门市,被告与石某某桥东鸿运达汽车配件门市部也非同一单位,原告所诉的被告单位与住所不一到处,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冯孟杰
审判员:张建国
审判员:张国俊
书记员:康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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