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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石某某桥东荣某某汽车配件销售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张仲伟(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
李海丽
石某某桥东荣某某汽车配件销售处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曲阜经济开发区天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新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仲伟,河北省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丽,北京辉煌九鼎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公司石某某分公司职员。
被告石某某桥东荣某某汽车配件销售处。住所地:石某某市桥东胜利北街上兴汽配城A4区13、14、15、16、号。
法定代表人赵绍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桥东荣某某汽车配件销售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27元,减半收取913.5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27元,减半收取913.5元。

审判长:冯孟杰
审判员:张建国
审判员:张国俊

书记员:康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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