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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市林某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张仲伟(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
李海丽
石家庄市林某商贸有限公司
彭立林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曲阜市经济开发区天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新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仲伟,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丽,北京辉煌九鼎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职员。
被告石家庄市林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胜利北街230号。
法定代表人彭德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立林,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林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双方已和解,原告自愿撤回对石家庄市林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9元,其他诉讼费610元,共1829元。减半收取914.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双方已和解,原告自愿撤回对石家庄市林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9元,其他诉讼费610元,共1829元。减半收取9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建国
审判员:冯孟杰
审判员:程存杰

书记员:冯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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