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
史晓毓(河北石某某鹿泉新光法律服务所)
石某某瑞达焊业有限公司
张三虎(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李清
原告曲某。
委托代理人史晓毓,石某某市鹿泉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某某瑞达焊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三虎,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全勇,总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清,该公司职员。
原告曲某与被告石某某瑞达焊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焊业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石某某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石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文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某委托代理人史晓毓、被告石某某瑞达焊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三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鹿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情况及责任认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71700元有财产鉴定书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施救费3550元,有发票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冀A×××××小型轿车在平安保险石某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大地保险石某某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3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原告曲某的损失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故被告平安保险石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被告大地保险石某某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73250元。本案原告主张仅为财产损失,故交通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大地保险石某某支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损失在2013年1月10日确定,至主张权利之日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曲某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曲某损失73250元。
上述判决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元,由被告石某某瑞达焊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鹿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情况及责任认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71700元有财产鉴定书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施救费3550元,有发票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冀A×××××小型轿车在平安保险石某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大地保险石某某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3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原告曲某的损失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故被告平安保险石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被告大地保险石某某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73250元。本案原告主张仅为财产损失,故交通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大地保险石某某支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损失在2013年1月10日确定,至主张权利之日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曲某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曲某损失73250元。
上述判决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元,由被告石某某瑞达焊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文卿
书记员:赵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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