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张旭凤,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出生年月民族不详,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辉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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