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某,男,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涛,女,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育才街交叉口逸升家苑。法定代表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春利。该公司员工。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地址:邢台市中兴大街673号。法定代表人:张建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凯,男,汉族,住址:衡水市枣强县。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德生,男,汉族,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曲某与被告王德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曲某负担。
审判员 冯香暖
书记员:任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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