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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曲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
被告郑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
委托代理人张春霞,黑龙江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

审判长:郇迎迎
审判员:朱延峰
审判员:张春燕

书记员:任雪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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