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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曲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被告郑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委托代理人张春霞,黑龙江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
审判长:郇迎迎审判员:朱延峰审判员:张春燕
书记员:任雪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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