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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海景与河北一鄂餐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曲海景
秦现平(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
董自华(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
河北一鄂餐饮有限公司
孙运霞(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胡艳蛟

原告:曲海景。
委托代理人:秦现平,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自华,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一鄂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周县新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山,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运霞,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艳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海景与被告河北一鄂餐饮有限公司、第三人胡艳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海景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海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曲海景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曲海景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海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曲海景负担。

审判长:李江滨

书记员: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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