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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与王某某、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黑龙江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牡丹江市西安区十六中学教学楼一楼门市。
负责人:蔡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孙雪东

书记员:董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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