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黑龙江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牡丹江市西安区十六中学教学楼一楼门市。
负责人:蔡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孙雪东
书记员:董俊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