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刘春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海,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菲,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周淑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曲某某、刘春光、梁某某、太某某、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周淑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曲某某、刘春光、梁某某、太某某、缪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某、刘春光、梁某某、太某某、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曲某某、刘春光、梁某某、太某某、缪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卫平
书记员:付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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