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英,系原告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菊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涉县。
原告曲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原告曲某某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斌斌 审判员 张国强 审判员 吴志军
书记员:申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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