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小娟,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世纪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萍,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某某与被告高碑店市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亿博豪轩小区2幢1单元1103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13.76平方米,总价款为366080元,原告已将全部房款付清。该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经过高碑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单体质量验收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如遇特殊原因即不可抗力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或非××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的政策行为调整)的情况,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可以据实予以延期。该合同第九条约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使用的,逾期超过60日后,××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另查明,原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被告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但被告认为,其已经于2016年5月11日通知原告入住,违约天数应当截止到2016年5月11日,且被告在建设过程中因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包括两会期间、北京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会议期间、高碑店市门窗节、国庆节、政府部门检查等环境管制措施)和不可抗力(包括雨天、雾霾天、大风天等)的停工天数447天应当从违约天数中予以扣除。另查明,北京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会议召开前,保定市发出通知,要求自2014年10月30日至11月12日,亚太经合组织会议期间市区及各县(市)、开发区房屋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外环水系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混凝土搅拌公司全面停工。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依约支付购房款,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向原告交房之日止每日按照已付房款366080元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且被告对该计算方法予以认可,本院依法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法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其已于2016年5月11日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天数应当在逾期天数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被告辩称的北京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会议期间停工的情况确属因政府行为导致建筑工程停工,故该停工天数(14天)应在被告逾期交房天数中予以扣除。对于被告辩称的“两会期间、高碑店市门窗节、国庆节、政府部门检查等期间”的停工天数应当在逾期天数中扣除的理由,因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均系相关部门对扬尘治理等采取检查、督促等措施的通知,不足以证实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前存在强制建设工程停工并已实际停工的情况,被告的此项辩称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因天气原因造成停工的天数也应在逾期天数中扣除,但其未提供气象部门关于延期施工期间的气象报告,也未提供现场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等证据,无法证明确实存在由于天气原因造成无法施工的情况,故对被告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碑店市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向原告交房之日止(扣除14天)每日按照房屋总价366080元的万分之一给付原告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高碑店市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素青 审 判 员 袁军鹏 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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