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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文波与董建新、郑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曲文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代理人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云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文波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建新、郑某某、赵云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文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曲文波承担。

审判员  沈志学

书记员: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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