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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与黎某某、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曲某某
薛明山(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黎某某
黎某

原告曲某某,市民。
委托代理人薛明山,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某,市民。
被告黎某,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黎某某、黎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某某、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对被告黎某某、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对被告黎某某、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

审判长:卢山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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