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某鄣民豆制品有限公司
葛延民(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
涉县冷某生态度假有限公司
李宝某
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曲某某鄣民豆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勤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延民,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冷某生态度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苹,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宝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鄣民豆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涉县冷某生态度假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宝某融资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鄣民豆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某鄣民豆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鄣民豆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某鄣民豆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有田
审判员:王俊亮
审判员:温长水
书记员:李晓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