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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第四疃乡村村民委员会与曲某某粮食局、曲某某粮食局龙某粮油食品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曲某某第四疃乡村村民委员会
王贵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张长青(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曲某某粮食局
郝晋华
曲某某粮食局龙某粮油食品站

原告曲某某第四疃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立宾,系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贵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长青,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某某粮食局。住所地:曲某某曲周镇光明街北头。
法定代表人王奎江,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晋华,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曲某某粮食局龙某粮油食品站。
法定代表人张荣杰,系粮站负责人。
原告曲某某第四疃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曲某某粮食局、被告曲某某粮食局龙某粮油食品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北龙某村在上一届村委会到期后没有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在村与被告产生纠纷后,赵立宾以村务负责人的身份代表村委会起诉,在诉讼中原告又以“北龙某村”的名义行使申请调取证据、申请延期审理等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村委会没有选举产生在法律事实上视为不存在,行政村作为实体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村委会没有选举产生在法律事实上视为不存在,行政村作为实体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长:徐永峰
审判员:王敏
审判员:李江滨

书记员:张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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