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某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袁文峰(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支公司
原告曲某某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某某振兴路西头路北。
法定代表人苏增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文峰,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支公司。住所地:曲某某曲某镇东关村231号。
代表人李冬梅。
原告曲某某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查明,原告曲某某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保险标的即汽车第三者赔偿责任不具有保险利益,其实际也未赔偿第三者,没有实际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也没有损失,依法依理都不具有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曲某某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也没有损失,依法依理都不具有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曲某某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徐永峰
审判员:王敏
审判员:李江滨
书记员: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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