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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力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曲力
郭英杰(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徐伟超(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曲力,男,汉族,延寿县安山乡中心小学教师,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安山乡腰排村梁家屯。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杰,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隆街17号3-4层。
负责人:张金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超,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力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
2017年4月26日,原告曲力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曲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曲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曲力负担。

审判长:张绍春

书记员: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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