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某
王海燕(黑龙江益朋律师事务所)
曲某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曲某某,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黑龙江益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某某,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黑龙江益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某,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曲某某、曲某某与被告曲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曲某某、曲某某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某某、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曲某理应履行协助义务,现因曲某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曲某某、曲某某无法办理房产更名过户,继而提起诉讼,主张继承遗产。本院对曲某某、曲某某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某某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费某某,产权证号哈房权证里字第0601061356号,建筑面积58.94平方米)由原告曲某某、曲某某共同继承所有,原告曲某某、曲某某各有建筑面积29.47平方米。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曲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逾期未缴,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
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曲某理应履行协助义务,现因曲某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曲某某、曲某某无法办理房产更名过户,继而提起诉讼,主张继承遗产。本院对曲某某、曲某某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某某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费某某,产权证号哈房权证里字第0601061356号,建筑面积58.94平方米)由原告曲某某、曲某某共同继承所有,原告曲某某、曲某某各有建筑面积29.47平方米。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曲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逾期未缴,强制执行。
审判长:黄煜
审判员:郭道胜
审判员:杨婷玉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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