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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刘风光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福,肇东市肇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风光,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莹,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汉族,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占江,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某某因被上诉人李辉已向被上诉人刘风光实际履行了一审判决确认给付的标的,故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诉人曲某某与被上诉人刘风光、李辉、高占江追索按劳付酬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7)黑8106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曲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曲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上诉人曲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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