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曲京春、王某某等与河北省高速公路沿海管理处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曲京春
王某某
孙宣
河北省高速公路沿海管理处
王瑞芝(河北向方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京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沿海管理处,驻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中路泾河道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108727-0。
法定代表人戴国仲,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芝,河北向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曲京春、王某某、孙宣与被上诉人河北省高速公路沿海管理处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昌黎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中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省高速公路沿海管理处于2010年5月5日与曲京春、王某某、孙宣签订了补偿《协议书》,沿海管理处按照秦市(2002)110文件精神,参照沿海高速公路征拆补偿标准对曲京春、王某某、孙宣进行了补偿,合计补偿金额为174.6809万元。其中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后,涉及乙方的上述所有问题已经全部解决,今后不再另议,乙方不再向甲方提出于此有关的其他要求。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认定,沿海管理处针对高速公路对曲京春、王某某、孙宣三人的的承包地造成的损失已经进行过两次赔偿,实际上是对曲京春、王某某、孙宣承包地因排水造成损失问题进行永久性的补偿和彻底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448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了河北省高院的(2012)冀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故2010年5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对三上诉人承包地的排水问题一次性解决。曲京春、王某某、孙宣上诉称,一审人民法院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严重混淆了本案高速公路通过伪劣挡水墙向相邻人承包地中非法排水的民事违法行为问题与之前2008年时上诉人与发包方河南庄村委会之间解决的事项在性质和内容上完全不同的两个事实。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曲京春、王某某、孙宣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河北省高速公路沿海管理处于2010年5月5日与曲京春、王某某、孙宣签订了补偿《协议书》,沿海管理处按照秦市(2002)110文件精神,参照沿海高速公路征拆补偿标准对曲京春、王某某、孙宣进行了补偿,合计补偿金额为174.6809万元。其中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后,涉及乙方的上述所有问题已经全部解决,今后不再另议,乙方不再向甲方提出于此有关的其他要求。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认定,沿海管理处针对高速公路对曲京春、王某某、孙宣三人的的承包地造成的损失已经进行过两次赔偿,实际上是对曲京春、王某某、孙宣承包地因排水造成损失问题进行永久性的补偿和彻底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448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了河北省高院的(2012)冀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故2010年5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对三上诉人承包地的排水问题一次性解决。曲京春、王某某、孙宣上诉称,一审人民法院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严重混淆了本案高速公路通过伪劣挡水墙向相邻人承包地中非法排水的民事违法行为问题与之前2008年时上诉人与发包方河南庄村委会之间解决的事项在性质和内容上完全不同的两个事实。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曲京春、王某某、孙宣共同负担。

审判长:刘子明
审判员:李德权
审判员:邹德林

书记员:孙秀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