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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与天合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金辉,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合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军,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天合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曲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

审判长 冯守忠
审判员 尹洪明
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

书记员: 王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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