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申请人:季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申请人暨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季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暨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季乐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暨某某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季乐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暨某某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溪松
书记员:顾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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