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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某某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智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荣(系原告智某某婆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证处,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行政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28MD1368157K。法定代表人唐利华,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术荣,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智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行为侵权。2、撤销原告在围场公证处做的“放弃继承权声明”。3、要求被告赔偿损失9349.90元。事实和理由:我娘家居住围××自治县××字村××组,娘家父母及其弟弟均先后去世,留有遗产大骡子一个(当时价值一万元),一辆马车,十几亩种植的土豆以8000.00元包给别人,三间小砖房。遗产继承人有我和我妹妹智福芝二人。大骡子、马车和8000.00元的土豆款都被智福芝拿去,经智福才确定三间小砖房归我。2014年王海静家里发生火灾把房子烧毁,要到我的三间小砖房住,2015年2月13日我们签订了协议,同日王海静要求我把房子给他,因我父亲结婚时从他家拿的钱,后又领养他家一匹马,所以我同意把房子给他,我们做了合同,把房子给他继承我帮他过户。王海静答应再给我3000.00元钱,已经给我2000.00元,下欠1000.00元没给付。2016底王子清说要买我那三间小砖房,我告诉他已经给了王海静了,不能卖了。王子清问给我钱了吗,我说没给。王子清那天拉着我妹妹智福芝,让我也去,并说去吧给你钱,王子清和智福芝强行把我拉上车,到了围场公证处王子清说房子的事,我说房子已经给王海静了,后来就让我在一个纸上签字按手印,我和我丈夫钟国民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王子清和智福芝让我们签字按手印我们就稀里糊涂的签了字。2017年4月1日王海静到我们家给了我们2000.00元钱,又写了一个合同书,其实王海静在那个房子已经住了一段时间了。2017年5月1日左右王海静到我家说我把房子卖给了王子清了,说我声明放弃继承权,还做了公证书,王子清赶他搬走,我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马上找围场公证处,要求撤销我的放弃继承权声明,撤销公证书,公证处接受我的申请书,答应研究。后以必须智福芝我们二人一起去才给撤,推拖至今,不给撤销公证书。我和我丈夫都是弱智人士,根本不懂也根本不知道那个声明,是被人骗了签了字,我坚决要求撤销或确认那个声明无效。
原告智某某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智某某诉被告围场公证处撤销“放弃继承权声明”及其公证的诉讼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正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03号令《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因此本案并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当事人应该依据上述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复查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智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给原告智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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