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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文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智文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藁城区,藁城农业支行退休员工。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府路*号。
负责人:赵新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东浩,
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智文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文华、被告农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东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文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补发内退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相利待遇。二、补发内退期间的生活费与赔偿金。三、补发法定退休后的养老金(差额部分按20年计算)。四、补发违约赔偿金。事实及理由:1、本人工作32年,年龄55岁,按农银发(2000-29)号文2000年9月被批准内部退养,并签定内退协议书,自内退后,用人单位不发或少发各项福利待遇,未执行协议或29号文件,违背国家劳动法。2、变相处分扣发生活费。农银发29号文件规定,内退员工在内退期间改发生活费,其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内退生活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责任目标律所之和的85%计发,我内退前执行效益工资,用人单位是国有盈利企业,本人月1500—1600元,而用人单位只发896元生活费,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违背劳动法,违背协议和29号文件,变相给予处分。3、农银发29号文件支付宝,内退员工住房公积金和社会统筹保险金以其原工资为基数,由内退员工和用人单位按各自承担的比例缴纳。而用人单位以内退生活费缴纳,影响缴费工资指数,按省政府办公厅77号文和社保67号文件支付宝,企业少交部分由企业负责。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违背国家养老保险制度,造成我终身受损。4、2000年9月被内退后,本人多次反映执行文件错误。2001年搞大批内退,莫名其妙长180元生活费,2003年我又反映问题,用人单位说不能用2本帐,2006年大批内退人员上访,给上访人员提高了近千元生活费。而我已法定退休,未享受待遇。本人退休后向各级反映情况未果,我是弱势群体,为维护合法权益,公平公正,请领导给予裁决。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辩称,一、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过,应当驳回起诉。二、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对缴存数额,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同时,住房公积金项目已经由原告在住房公积金中心销户、支取公积金,被告暂时无法提供数据。三、内退期间生活费有双方内退协议进行了明确约定,没有补发生活费的法律及事实依据。同时,公司内部29号文件规定了,内退人员生活费和本人应该缴纳保险部分,按照退休人员调资标准进行,如按原告起诉书所诉的仅以“原工资”基数缴纳责其养老保险会受到侵害。同时,已经按照本地社保部分养老金计发办法重新核定了原告养老金,对其月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2的已经全部按照1.2计算,不存在养老金指数过低的问题,法律已经将养老指数统一提交并平均为省工资的1.2%,不存在赔偿问题和少发养老金问题。四、对赔偿金及违约金诉求因为没有明确诉求内容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该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及证据,2000年9月8日,原告智文华与被告农行签订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后内退,2006年8月退休。2018年9月11日原告智文华因内退后福利待遇等事宜与被告农行发生争议向石家庄市藁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做出石藁劳人仲审字(2018)第0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因申请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被告认为原告智文华于2000年9月8日与被告农行签订内退协议内退,至2006年8月正式退休,自原告认为侵权之日至今已十年之久,原告诉求超出诉讼时效。原告主张自2000年起就多处反映问题从未间断,故不存在超出诉讼时效。原、被告对其主张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因此原告提出仲裁时已超过六十日的仲裁时效期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智文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智文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审判员 龚红玉

书记员: 韩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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