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某
李某
刘某
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李某,女,1970年8月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黄骅市黄骅镇后街村。
被告:刘某,女,1992年9月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黄骅市黄骅镇后街村。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景某与被告李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景某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景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景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刘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发胜
书记员:李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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