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
原告景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景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景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景某某负担。
审判员:沈 群
书记员:缪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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