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景某。
委托代理人李雪梅,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杰。
委托代理人李雪梅,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毛某某。
被申请人秦某某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卢龙县石门镇西。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李某杰诉被告毛某某、秦某某佰工钢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秦某某佰工钢铁有限公司在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价值1800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秦某某佰工钢铁有限公司在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800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期限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佟德龙 审 判 员 郑学英 人民陪审员 秦瑞江
书记员:龙美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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