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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行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文博
邹哲峰(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
王军营系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
李华中
李景行
李镜泉(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梁志国
王立强

原告王文博,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哲峰、王军营系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华中,男,汉族,工商局干部。
被告李景行,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镜泉,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梁志国,男,汉族。
被告王立强,男,汉族。
原告王文博诉被告李华中、李景行、梁志国、王立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博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哲峰、王军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华中、李景行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李镜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立强、梁志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李华中、李景行、梁志国、王立强立即停止侵权,拆除其在槐南灌区干渠旁原告占用范围内修建的违法建筑,只向本院提供了赞皇县国土局对被告李景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决定书不能确定李景行建筑的是那栋楼房,也没有提供该建筑与被告李华中、梁志国、王立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被告李景行在审理中称,其只是建筑承包方,而不是开发商,原告也未有证据予以否认。在审理中被告李华中、梁志国、王立强否认所诉建筑物是其开发,原告没有其他证据对其主张予以印证。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诉讼请求不具体,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此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文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王文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李华中、李景行、梁志国、王立强立即停止侵权,拆除其在槐南灌区干渠旁原告占用范围内修建的违法建筑,只向本院提供了赞皇县国土局对被告李景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决定书不能确定李景行建筑的是那栋楼房,也没有提供该建筑与被告李华中、梁志国、王立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被告李景行在审理中称,其只是建筑承包方,而不是开发商,原告也未有证据予以否认。在审理中被告李华中、梁志国、王立强否认所诉建筑物是其开发,原告没有其他证据对其主张予以印证。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诉讼请求不具体,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此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文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王文博。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牛清华
审判员:武换振

书记员:乔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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