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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某与西安力邦临床营养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锋,男,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由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百泉社区居委会推荐。
被告:西安力邦临床营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10号中兴产业园研发大楼B101。
法定代表人:多宏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宝,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某某与被告西安力邦临床营养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景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景某某负担。

审判员 范增群

书记员: 邱靖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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