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田淑荣,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巨鹿县。
被告邢台市泰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东门里街17-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高某某、被告邢台市泰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胡立华
审判员 张苗源
审判员 刘静宇
书记员: 史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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