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王东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711332843。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
被告尹大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
被告安翠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国,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310829322。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与被告李某、尹大山、安翠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徐杨
代理审判员 苏颖
人民陪审员 李明林
书记员: 王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