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献超,男,汉族,1985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委托代理人李秋建,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献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献超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景献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献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5元,由原告景献超负担。
代理审判员 鞠法昌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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