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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某与秦某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景洪某
王斌(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郭凤科(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王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魏明

原告:景洪某,男,1980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王斌,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凤科,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滦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代表人:张小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明,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员工,现住公司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洪某与被告秦某某、王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洪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洪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悦贤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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