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望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黑龙江张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望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棱县安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张权、张巍、绥棱县安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1民初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1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景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7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杜雪红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付振铎
书记员:康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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