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
赵新民(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景某,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赵新民(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自由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
审判长:刘新平
书记员: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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