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民富,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住所地:天门市竟陵船闸北路18号。
委托代理人袁金才,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魏礼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于2016年7月22日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景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涛负担。
审判长 廖志方
审判员 樊柏芳
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
书记员: 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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