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景德镇市良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德镇市良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邓招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东、王昱松,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于江西省景德镇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兰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于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平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于江西省景德镇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梦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于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梦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于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都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于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都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于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七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辉,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景德镇市良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冯某某、冯平香、冯兰香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7)赣020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于秀珍就职于上诉人单位。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认定于秀珍于2015年3月16日上午10点20分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为因工死亡,该认定经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于秀珍工亡的事实已经确认。二审中,上诉人在未提供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主张于秀珍是请假期间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不能成立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所逾60岁,没有社保、退休工资和其他收入,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无任何证据情况下主张冯某某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要求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吴海平
审判员 杨武
审判员 曹谨超

书记员: 祝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