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桂生,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维喜(与被告景波系父女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景某与景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景某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6元减半收取即2623元,由原告景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宇
书记员:李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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