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某
郗某某
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某支公司
原告景某某。
被告郗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某支公司,住所地:邹某县黛溪四路4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郗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郗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某支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郗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某支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审判长:王淑通
审判员:刘明河
审判员:孙作举
书记员:谭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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